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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机构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3-08-05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机构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办发[2004]51号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精神,结合机构编制工作实际,现就我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乡镇行政机构改革

  (一)规范乡镇的机构设置。乡镇一级设立党委机构、人大机构、政府机构,不再设立政协机构。政协的有关工作,可明确一名党委成员监管。乡镇与村之间不设立中间层次的管理机构。

  乡镇从紧设置3个内设机构:党政综合办公室(加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规模较小的乡镇,可只设1个综合性办公室。

  乡镇设立人民武装部。乡镇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的设置按有关章程执行。

  (二)规范乡镇的职能配置。乡镇党委和人大分别按照党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能。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落实国家政策、严格依法行政,搞好市场监管,发展乡村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乡镇人民武装部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

  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承担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各项日常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工青妇及各部门、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承担农业、工业、水利、林业与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公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社会事务办公室主要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民政优抚、民族宗教、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教文卫等工作,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规范乡镇的职数配备。按照鄂发[2003]17号文件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每个乡镇党委设党委委员7-9名。其中,党委书记原则上兼任乡镇长;党委副书记3名,其中1名担任人大主席团主席,1名兼任纪委书记,1名兼任副乡镇长;兼任副乡镇长的党委委员1-2名;兼任人武部长等职务的党委委员2-3名。

  每个乡镇可设非领导职务的正、副科级干事1-3名。对目前领导班子成员过多的乡镇,可给予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设1-3名非领导职务的正、副科级助理,过渡期满后,不再新设。

  二、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

  (四)直属事业机构。除农村中小学校、卫生院外,乡镇只设财政所(加挂农村经营管理站牌子),主要承担财政、农税征收、零户统管、预算外收支管理和农村经营管理、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

  (五)转体事业单位。乡镇其他事业单位都要在清退非在编人员的基础上逐步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走企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路子,不再与乡镇行政机关保持隶属关系。其所承担的原有行政管理职能并入“三办一所”,行政执法职能由县(市、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并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求,逐步调整、合并执法机构,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其转制前所承担的不以赢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农林牧渔业技术推广、良种推广、动植物检验防疫、病虫害测报预防、农田水利保护、计划生育服务、文化体育卫生等项公益性职能,由乡镇政府承担。同时,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服务工作量化的办法,采取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和合同化管理等多种形式,保证公益性职能落实到位,公益性事业得到发展。

  三、规范乡镇延伸、派驻机构

  (六)延伸、派驻机构的设置。县级法院、公安、司法、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机构可延伸、派驻到乡镇。各地要从严把握,从实际出发,有的可按乡镇设站(所),有的可按区域设站(所)。原来未设的原则上不再设置。工商、地方税务机构延伸、派驻到乡镇的办法按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行政事业机构不再延伸、派驻到乡镇。人员经费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征得乡镇党委同意。

  (七)延伸、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能。人民法庭主要承担案件审理、判决和裁定,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开展法制教育等工作。

  公安派出所主要承担实有人口管理、情报信息、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勤办案和方便服务群众等工作。

  司法所主要承担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提供法律服务等工作。

  工商所(分局)主要承担工商登记、市场管理、合同、商标、广告监督、工商收费和工商政策的宣传咨询等工作。

  地方税务所(分局)主要承担税务登记、税收征收、发票管理、会计核算、征管档案和税务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所主要承担国土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工作。

  交通管理站主要承担交通建设与道路养护管理,征费稽查、运输管理和行业文明建设等工作。

  林业管理站主要承担林业政策宣传、资源管护、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四、实行编制分类和管理

  (八)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范围和对象。这次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在编在岗的人员。其中试点县(市、区)的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分流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退出编制和财政供养序列。

  (九)严格核定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各地按照乡镇土地面积、辖区人口、财政收入等因素,由县(市、区)根据乡镇分类测算标准,确定乡镇类别(乡镇分类标准附后),并逐级上报市(州)、省备案。在已核定的乡镇行政编制总额内,一、二、三类乡镇行政编制分别不超过45名、40名、35名。各地要在核定的编制内,配备具有较高素质的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人武部使用乡镇行政编制,可配备1名专职干事。

  县级法院和公安、司法部门延伸、派驻到乡镇的机构,其人员编制由县(市、区)在上级核定的专项编制总额内分别核定到乡镇,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和自定编制。

  全省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由省实行总量控制,乡镇一律不得自办自收自支单位。

  乡镇财政所人员定编以县(市、区)为单位,平均每所不得超过17名。原财政所与经管站的人员按同等比例实行竞争上岗进入财政所。并根据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减免,实行动态管理。待全省农业税取消后,重新核定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

  乡镇教育事业编制在保证教学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本着压缩精简的原则,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参照鄂政发[2001]112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并根据各地实际,每两年核定一次,经市(州)审核后,报省编办审批。

  乡镇交通管理站按每县(市、区)不超过5个设置。其人员编制按照民用车辆拥有量、县乡公路里程和路网建设的需要,由省编办会同省交通厅核定人员编制总量,依次由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分解下达,实行统收统支。

  乡镇林业管理站,山区按乡镇设置,编制4-6名;丘陵地区按区域设置,编制3-5名;平原地区按区域设置,编制2-4名。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卫生院的人员编制,另行研究确定。

  乡镇血吸虫防治、动物防疫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管理。人员编制按省的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所列编制经过分类测定后,要与已经下达给各市、州、县的财政供养系数目标进行综合平衡,保证全省2%的财政供养控制目标的实现。

  (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根据鄂发[2003]17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机构编制监督管理信息化、公开化;建立完善财政预算与机构编制管理相互配套的约束机制;实行机构编制工作责任审计制度。同时要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网,将机构设置、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结构和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单等资料上网公布,将编制号、档案号、身份证号统一锁定在财政供养人员名单上,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透明度。要定期分析机构编制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意见。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年终机构编制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工作,加强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到位。

  各地辖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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